高雄市一名56歲余姓台商2010年底到中國深圳工作,認識在地一名李姓女子,2012年回台離婚後再娶李女,不到一年余男前妻替兒子申辦補助收入,申請戶口本才知道余男曾有一名3歲兒子,才發現余男出軌偷情生子憤怒的提告並求償。刑事部分余男、李女已被依通姦罪各判刑6月,可易科罰金20萬元,民事部分高雄地院今再判李女要賠償余男前妻60萬元;可上訴。
高雄地院指出,法官原本想判余男、李女連帶賠償120萬元,但因余男前妻在「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」訴訟裡面簽下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,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期間所受損害賠償」,視同放棄向余男求償權利,所以才判余男免賠。
又因余男、李女是損傷前妻婚姻的共同侵權行為人,依《民法》第280條「被告內部間即應平均分擔義務」,所以才才判決李女須單獨賠償30萬元,但根據李女跟法院李報是無財產及所得,使得前妻要取得賠償仍有一條長路要走。
判決指出,余男1988年2月結婚,2010年底與王姓同事一起前往中國廣西經商,因而認識在地的李女(37歲),後也同居,並在不到一年9月生下小孩。2014年1月余男回台申辦離婚手續,結束25年的婚姻,再與李女結婚,並接李女來台定居。
2015年11月,余男前妻為了幫有特殊病症的兒子申辦補助津貼,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口本,才赫然才知道余男另有一個3歲小孩,發現余男有出軌偷情,憤怒的告通相姦,並找余男的王姓同事出庭作證,而王男原本是不願意,後得知余男前妻獨自撫養特殊病症小孩才同意。
法院開庭時,余男辯稱跟李女是一夜情,是在友人聚會碰見李女,由於二人都有醉意,又因前往酒店而有性關係,但自此就沒聯繫,3年後跟妻離婚分家產,身無一文,透過友人再去中國深圳找到李女,由於二人都單身才再一起,李女說詞也跟余男一致,稱當年一夜情生下小孩,3年後余男才再找到她。
不過,法官覺得,女性妊娠懷孩子並生下是一生大事,且李女、余男有共同朋友,要找到余男並非難事,二人只說一夜情,5年後再相會,令人難以相信,加上王姓同事證稱,李女妊娠懷孩子並生下期間,余男、李女早已同居,且當時余男打電話回台和妻子吵架,李女就在旁邊,法官所以才未採信余、李辯詞,除判二人有罪也要對前妻彌補,可是前妻自己在當時的分產訴訟,簽下同意不追究損害,所以才余男免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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